索 引 号 | 1162030001390958X7/2025-28024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01-27 | |||
标 题 | 关于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 ||||
文 号 | 时 效 |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我省充分认识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农村水利事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及高效用水等多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然而,当前其面临着缺乏有力引导推动、配套扶持政策落实不足、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不少组织运行困难、服务能力减弱,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对大规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专业化管护的要求,影响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基于全省摸底调研所掌握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支持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与农户之间的桥梁作用以及在末级渠系管理方面的支撑作用,特起草本指导意见,旨在加强其运行管理,促进规范化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为农村水利事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本指导意见之前,我省组织开展了全面深入的摸底调研工作。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详细调查,深入了解其组织架构、运行现状、面临的困难等多方面情况,收集了一手资料,为意见的起草提供了现实依据。2024年10月,在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厅分管领导的亲自指导下,厅农水处会同水利中心拟定《指导意见》初稿,为确保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广泛征求了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民政等5家省直部门、14个市州和兰州新区水务部门和3家厅属灌区管理单位共23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共反馈意见建议34条,通过认真梳理、分析与研究,最终采纳意见建议19条,经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指导意见(试行)。11月28日在省水利厅官网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提请政法处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4个部分,内容条目通篇排序,开列13条。一是重要意义方面。通过数据显示合作组织在打通农田管护“最后一公里”,解决管理主体“缺位”等问题上取得的成效,重点强调加强其运行管理对明晰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建立现代高效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二是推进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各地农业生产、发展模式等差异,因地制宜确定组织类型,不搞“一刀切”。明确界定了合作组织属于公益服务型属性和主要职责,强调要整合政府、水管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农村合作社各方力量,形成协同管理的合力。要积极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职责并拓展涉农用水业务,通过规模效益推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良性运行。三是健全完善水费收缴和管理机制方面。重点强调要加大地方指导力度,促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计划、节约用水;要完善末级渠系水价形成机制,在保障成本与不增加农民负担前提下,落实协商定价原则及备案要求。要规范水费收缴和管理使用规定,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做到配水、计量、计账、收费到户,并建立透明财务制度并接受监督。四是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方面。各地要通过完善组织架构、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积极宣传培训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主体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重点强调各级水务部门要抓好合作组织的日常监管,加大对用水管理、水费收缴和使用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定期开展专项审计与检查,防止出现水费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对于整改不到位问题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确保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良性有序运行。
四、预期效果
通过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有望实现以下预期效果:一是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内部治理机制健全完善,运行效率显著提高;二是提升农业用水管理水平,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农业灌溉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彰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服务质量与效益,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水户需求,促进农业增产增收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是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奠定坚实的水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