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系统值班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系统值班值守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新修订了《甘肃省水利系统值班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甘肃省水利系统值班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省水利厅系统值班值守工作,健全规范有序、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值班工作体系,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水利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定(试行)》(办会联〔2022〕2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甘政办发〔2022〕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上传下达、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运转枢纽作用,确保全省水利系统联络及时畅通、运转安全高效。
第三条 值班工作应遵循服务大局、科学管理、快速响应、专业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利厅机关值班工作由厅办公室统筹管理,日常工作由厅总值班室具体负责。省水利厅总值班室按值班功能设立为政务值班、防汛值班、农村饮水值班和河湖值班,安全生产等其他业务值班并入政务值班工作职责。厅机关政务值班由厅总值班室具体负责,厅机关各处室、厅信息中心、厅后勤中心、厅水利中心、厅水保中心、省饮水办协助配合。
(一)政务值班工作职责
1.保证24小时联络通畅;
2.及时报送值班信息,协调处置突发应急事件;
3.指导厅系统各单位政务值班工作,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
4.负责维护值班室软硬件设施,保障总值班室正常运转;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防汛值班工作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全省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动态,熟悉相关规程和工作流程。抽查检查市县水利部门防汛值班情况,指导督促全省水利系统防汛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
2.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及时向预报有强降水地区发送预警。实时掌握各地暴雨洪水监测预警,督促达到预警指标地区做好洪水预警防御;
3.指导各地各水库(电站)管理单位、水文部门按时报送水情,及时核查错报。遇有河流汛情、水库超蓄、淤地坝等水工程险情时,立即了解、报送相关处置工作情况;
4.遇紧急情况、重要任务和发生重大汛情灾情时,立即报告带班组长、厅防御处;
5.密切跟踪了解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并配合厅防御处做好水情旱情汛情灾情信息报送和续报工作。
(三)农村饮水值班工作职责
1.负责农村供水监督服务电话24小时值守;
2.受理登记各渠道反映的农村供水问题线索;
3.负责解答群众来电咨询农村供水有关政策和问题,做好受理登记;
4.负责向市(州)、县区水务部门反馈已受理问题,督促及时排解群众用水问题;涉及不同渠道的重复投诉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办理情况,并跟踪统计办理进展,销号处理;
5.做好群众劝说和引导工作。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明确告知举报人,并引导向相关职责部门反映。
(四)河湖值班工作职责
对以下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做好受理登记,当日交办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明确告知举报人,引导向相关职责部门反映。
1.“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取土。
3.“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4.“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同时,接到群众来电咨询、投诉、举报等信访事项,应在做好群众来电登记的同时,耐心做好群众劝说和引导工作。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明确告知举报人,并引导向相关职责部门反映。
第五条 各厅属单位值班工作由本单位办公室(综合科)统筹负责,应明确专人分管、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结合工作实际,推动政务值班与防汛抗旱、河湖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生产等业务值班有序衔接,构建权责明晰、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值班值守
第六条 按照省政府值班带班分类要求,节假日和汛期期间,省水利厅机关实行三级值班带班、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由厅级领导在单位带班、处级领导担任值班组长在岗带班、1名值班员在岗值班;工作日夜间、周休息日,由厅级领导电话带班,值班组长和值班员在岗值班;工作日白天,由值班员在岗值班。重要时间节点、防汛关键时期、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等,由处级领导带班和2名值班员在岗值班。厅机关带班值班具体安排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各厅属单位节假日期间,要安排单位领导、值班员24小时在岗或电话带班值班。非节假日期间,要安排办公室(综合科)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电话带班。汛期承担技术支撑服务或供水调度任务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三级值班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带班值班要求,统筹安排本单位正式人员带班值班。严禁安排工勤人员、雇员、临聘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等顶岗值班,严禁安排同一人同时承担值班、带班工作。值班、带班人员遇临时紧急任务无法承担值班、带班工作的要及时调班,严禁擅离职守或在未做好工作衔接的情况下换岗。
第九条 建立完善全省水利系统政务值班通信网络,并加强日常更新维护。厅总值班室要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全省水利系统值班通讯录,各市(州)、各单位要填写《全省水利系统政务值班人员信息表》(附件)报厅总值班室,并指定专人定期更新,每季度至少检查核对、更新一次。值班室工作电话原则上不得变动,如因特殊情况变动的,应第一时间向厅总值班室报备。
第十条 在岗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受理值班电话,做到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表述精准,重要来电详细做好电话记录。值班电话应为专用固定座机电话,不能为保卫室或传达室电话,要时刻保持畅通,响铃3声之内接听,严禁呼叫转移、设置彩铃或用于处理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务。
值班人员要熟悉国务院总值班室、水利部总值班室和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值班电话号码,接听上级值班检查和工作调度电话,主动报告自己姓名、职务,准确应答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在岗值班要严格落实值班记录制度,熟练掌握“甘肃省政府值班综合应用系统”(http://59.219.204.252:10012/)使用,遇有重要紧急突发情况第一时间线上报告 ,全面准确记录值班期间重要事项和处理情况。记录内容要客观真实、要素齐全、详略得当,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使用统一规范的值班记录本和线上值班工作情况专报,手工记录要字迹工整,电子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值班员接到值班事项应按程序向带班负责同志请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办理接到的重要紧急情况。值班员接到反映关于农村饮水、河湖监督等举报电话,及时在“甘肃智慧水利工作平台”待办留言中登记并流转办理。值班记录应由带班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定期编号归档,以备查考。值班事项必须先请示后处理。
第十二条 在岗值班要严格落实值班交接制度。厅总值班室每日交接班时间为8:30—8:50和18:00—18:20,交班人员要交清当班重要事项,接班人员要迅速掌握值班情况,接续办理未完成事项,并在值班日志上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十三条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可按照属地要求制定相应值班值守制度。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 各市(州)、各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省水利厅总值班室[值班电话:0931-8413319(电话) 0931-8818193(传真),防汛应急值班电话:0931-8735129,传真:0931-8735139]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五条 水利政务值班信息报送类别及时限要求:
(一)水旱灾害、水污染、水利安全生产、涉水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报送。其中,重特大突发事件及可能达到重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发市(州)水务部门、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省水利厅主管业务处室和厅总值班室。主管业务处室要抓紧了解核实、调度研判、请示报告厅领导,并商厅总值班室,3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编报《甘肃水利值班信息》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在“甘肃省政府值班综合应用系统”上报),书面报告水利部总值班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在重特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要及时接听上级总值班室电话,如实全面报告情况。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信息,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预测预警、风险隐患信息,相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分析研判,商厅总值班室,在40分钟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水利部总值班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和线上报送信息。
(三)接到上级部门总值班室要求调度核实情况的,有关处室应商厅总值班室于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报送信息的,应于40分钟内编报信息线上和书面反馈。
(四)接到上级部门总值班室转送的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后,要立即按程序请示报告,及时做好批示传达、督促落实、跟踪反馈等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时限报送,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各厅属单位节假日期间带班值班表要提前3天报送厅总值班室。
(六)讣告信息至少要在遗体送别仪式前2天报送。
(七)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按规定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由值班员汇总整理当日值班信息,每日17时前向带班领导报告当天情况,遇有重要紧急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节日最后一天报告整个假期值班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情况信息要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规范信息报送内容。事件信息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基本过程、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已开展的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落实反馈信息应反映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贯彻落实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回应领导关切和舆情要点。讣告信息应包括逝者基本情况、主要简历、遗体送别时间、地点和丧事办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条件的要实现音视频、图片等多媒体信息同步报送。向上级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间应当早于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时间。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要严格执行“两个不能替代”(不能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替代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不能以报告领导个人替代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和“八个必报”(达到报送标准的必报,性质严重的必报,重大群体性事件必报,人员身份特殊的必报,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发生的事件必报,死亡、重伤或受伤人员较多的必报,可能演变为重大事故的必报,已经或者可能被持续发酵的事件必报)要求,做到准确研判,应报尽报。首报信息后要继续跟踪事态进展,分析研判事态发展趋势,阶段性报送有关进展情况。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完成最终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水利突发事件、敏感热点事件及预测预警、风险隐患等信息时,应同时报告厅主管业务处室和厅总值班室。
第四章 督促指导
第十九条 每周开展值班视频点名。健全厅系统应急平台运行机制,成立省水利厅应急值守视频点名小组,负责省水利厅应急值守视频点名工作。由厅防御处指定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厅办公室、厅河湖处、厅防御处、厅监督处、省饮水办工作人员组成。组长负责指导视频点名具体工作,安排轮流参加点名人员顺序,审核当日会议记录。小组成员负责参加省政府系统视频点名会议,按规定简要报告上次点名以来水利系统应急值守情况,记录会议主要精神和部署安排,商厅总值班室协调落实省政府总值班室对突发事件的指示要求。
第二十条 建立政务值班提醒制度。节假日和重大会议、活动及重要时间节点前,由厅办公室根据省政府总值班室有关要求,制作值班工作提醒并转发相关单位、人员,指导各单位有针对性做好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同时,厅总值班室建立每日12时值班短信提醒机制,值班员收到值班提醒后应提前做好值班准备,按时交接班。
第二十一条 加强值班检查工作。厅总值班室采取电话抽查、实地调研、暗访等方式,每周不定期抽查、每月定期检查厅系统值班工作运转情况。结合值班检查、信息报送、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情况,对厅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进行通报,对成绩显著的处室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按程序问责追责。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厅系统值班工作管理。各单位要把值班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经常检查指导值班工作。优先选派年轻干部到值班岗位锻炼。要推动值班人员合理有序轮岗交流,为干部成长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强化值班业务培训。利用交接班、工作例会、跟班学习、以干代训、应急演练等方式,加强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项培训,全面提升值班工作能力和水平。节假日前、入汛前要专门组织值班人员培训。通过专题讲座、视频会议、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每年度至少组织值班人员开展1次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加强值班人员工作生活保障。实行在岗值班的单位要设置独立值班场所,悬挂铭牌标识,合理区分工作区、休息区,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要解决好值班期间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统筹安排值班人员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值班补助。
第二十五条 保密要求。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严禁使用非保密设备处理涉密事项,严禁未经批准将涉密文件、信息、设备等带出值班场所。各类值班信息按照内部资料管理,涉密信息应当标注密级。视频点名、会商会议相关视频和内容,以及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不得翻拍或通过手机、互联网渠道传达或传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厅机关值班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甘水办综发〔2022〕141号)自行废止。